紅網桂陽10月22日訊(通訊員 範增珍)2014年10月21日,湖南省桂陽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。
  2014年3月16日晚,被告人李某某流竄至桂陽縣夜宵城12棟“貴鑫貨運站”倉庫門面內,盜竊李某勝的一輛藍色宗申牌三輪摩托車。被告人李某某在撬開倉庫門時,不慎將手劃傷,導致血跡遺留在現場。案發後,桂陽縣公安幹警提取了現場遺留的血跡。通過DNA技術進行分析,之後在公安局現有庫存數據中進行比對,發現桂陽縣公安局拘留所在押人員李某某(因吸毒被處以行政拘留)的DNA與現場血跡相吻合,遂對其進行訊問,李某某對自己盜竊的行為供認不諱,並交代其還曾六次實施盜竊摩托車的事實。
  經桂陽縣檢察院幹警審查,認定被告人李某某在2013年年底至2014年間實施七次盜竊行為,盜竊數額為38490元,數額較大。最後桂陽縣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向桂陽法院提起公訴,桂陽法院一審予以支持。  (原標題:被盜現場留可疑血跡 DNA對比牽出盜竊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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